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01-司促-901-20250107-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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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昱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債 務 人 張崇浴即張汝恒及張陳秀如之繼承人 張崇藩即張汝恒及張陳秀如之繼承人 張崇濤即張汝恒及張陳秀如之繼承人 張淑娃即張汝恒及張陳秀如之繼承人 張淑華即張汝恒及張陳秀如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6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 人張汝恆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汝恒之遺產 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亦設有明文。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 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債務人張陳秀如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收受原裁定,復於101年2月17日提起異議,債務人張陳秀如部分因其提起異議而未確定,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37號卷宗查核無誤。嗣其於111年9月25日死亡,債務人張崇浴、張崇藩、張崇濤、張淑娃、張淑華為其合法繼承人,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爰列張陳秀如之繼承人張崇浴、張崇藩、張崇濤、張淑娃、張淑華為債務人,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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