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03-訴-2463-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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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高榜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被 告 吳舒凱(即吳奇振之承受訴訟人) 王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陳文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7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 定,裁定命本件訴訟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下稱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原告與被告吳舒凱已於另案二審程序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11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事件中,於113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原告遂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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