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04-重訴-625-20250115-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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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劉運獅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劉運榮之遺產管理人 劉徐春美 劉志宏 劉志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張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分配合夥利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2071號裁定在卷可佐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日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