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財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05-司財管-6-20250110-2
字號
司財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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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苑如 相 對 人 廖春火 財產管理人 王儷霖地政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第三行關於「臺中州大屯郡 西屯庄上牛埔316番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州大屯郡西屯 庄上牛埔子316番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