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05-訴-1964-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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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4號 原 告 張敏恭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李灯坤 李勝男 楊素真 張春江 張玉樹 張春池 張煥堂 鄭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面積:508.15平方公尺)」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地號(面積:580.1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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