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08-司促-20530-202411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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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張詠筑即葉秀琴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一、「...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兩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逾期兩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 逾期之日起以三期計算為上限...」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 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兩期時,當 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計算為上限...」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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