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08-司促-6521-202411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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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2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陳保宏即陳銘宏即陳綱鴻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及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陳保宏即陳銘宏 即陳網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保宏即陳銘宏即陳綱鴻」。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