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08-建-49-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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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開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育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其中 關於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7,033,338元,關於反訴部分為 7,492,57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9,803元(506,928元+11 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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