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08-重訴-83-202412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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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阮麗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李又紅 訴訟代理人 王怡潔律師 邱華南律師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常照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8年度重上字第15號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另案訴訟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於113年12月2日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此 有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既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