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09-訴-2838-202410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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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838號 原 告 李政弘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張志成(張典南之承受訴訟人) 張盧瑩星(張典南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芬(張典南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枝(張典南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玫(張典南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欣(張典南之承受訴訟人) 張映泰(原名張典宏) 吳月花 張啟鑌 張瑩婷 張木榮 張秀麗 張碧雪 廖彩琴 張玉慧 張文馨 張睿淇(張清錫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子玲 被 告 張洋瑞(張清錫之承受訴訟人) 詹素珠(張清錫之承受訴訟人) 廖雀衡 劉岦昕 劉孟杰 劉銘傳 劉銘潭 劉素蘭 劉錦環 法定代理人 林木傳 被 告 余劉錦鎂 劉錦蓮 吳文正 吳文人 李聰義(李張綉娥之承受訴訟人) 李聰賢(李張綉娥之承受訴訟人) 李益銘(李張綉娥之承受訴訟人) 張李碧琴(李張綉娥之承受訴訟人) 李鈴貴(李張綉娥之承受訴訟人) 李碧玉(李張綉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登貴 許秀鳳 許秀春 許詠凌 許秀貞 張惠珠 張溢晃 張正彥 張孟智 張燿裕 張景政 張棟省 張靜惠 賈俊益律師(張金源之遺產管理人) 張金塗 張金樹 張榮村(兼張李金輦之承受訴訟人) 張筑喻(兼張李金輦之承受訴訟人) 張崴翔(兼張李金輦之承受訴訟人) 張榮貴(兼張李金輦之承受訴訟人) 張榮琦(兼張李金輦之承受訴訟人) 王辰瀚(兼張李金輦之承受訴訟人) 王辰尹(兼張李金輦之承受訴訟人) 張若竹(CHANG JO CHU) 張恩綾 張席之 張墨染 法定代理人 呂宜珍 被 告 張希洛(張澤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偉喬(張澤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凡旋(張澤田之承受訴訟人) 游麗鶴(張友三之承受訴訟人) 張藝齡(張友三之承受訴訟人) 張璧妃(張友三之承受訴訟人) 張璧伊(張友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張志成、張盧瑩星、張玉芬、張玉枝、張玉玫、張玉欣 應就被繼承人張典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張木榮、張秀麗、張碧雪應就被繼承人張陳邁所遺如附 表二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詹素珠、張睿淇、張洋瑞應就被繼承人張清錫所遺如附 表三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劉岦昕、劉孟杰、劉銘傳、劉銘潭、劉素蘭、劉錦環、 余劉錦鎂、劉錦蓮應就被繼承人劉燈松所遺如附表四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李聰義、李聰賢、李益銘、張李碧琴、李鈴貴、李碧玉 應就被繼承人李張綉娥所遺如附表五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張惠珠應就被繼承人張郭彩霞所遺如附表六所示之法定 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張惠珠應就被繼承人張雅喬所遺如附表七所示之法定普 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張溢晃應就被繼承人張燕德所遺如附表八所示之法定普 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張景政、張棟省、張靜惠應就被繼承人張陳梅所遺附表 九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張榮村、張筑喻、張崴翔、張榮貴、張榮琦、王辰瀚、 王辰尹應就被繼承人張澤淮所遺如附表十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張希洛、張偉喬、張凡旋應就被繼承人張澤田所遺如 附表十一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游麗鶴、張藝齡、張璧妃、張璧伊應就被繼承人張友 三所遺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確認如附表十三所列被告就如附表十三所示原告所有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年4月1日以105普登字第014400號所登記之法定普通押權所擔保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權不存在。 十四、如附表十三所列被告應分別將如附表十三所示原告所有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年4月1日以105普登字第014400號所登記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十五、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十四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列張陳邁、劉燈松、張燕德、張陳梅、張澤淮、張雅喬(原名張馨予)、張郭彩霞等人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21-24頁),因前揭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原告遂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追加被告),追加「張陳邁」之繼承人張木榮、張秀麗、張碧雪(下稱張木榮等3人),「劉燈松」之繼承人劉岦昕、劉孟杰、劉銘傳、劉銘潭、劉素蘭、劉錦環、余劉錦鎂、劉錦蓮(下稱劉岦昕等8人),「張燕德」之繼承人張溢晃,「張陳梅」之繼承人張景政、張棟省、張靜惠(下稱張景政等3人),「張澤淮」之繼承人張李金輦、張榮村、張筑喻、張崴翔、張榮貴、張榮琦、王辰瀚、王辰尹,「張雅喬(原名張馨予)」及「張郭彩霞」之繼承人張惠珠等人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403-407頁);原告復於112年2月2日以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對陳邁、劉燈松、張燕德、張陳梅、張澤淮、張雅喬(原名張馨予)、張郭彩霞等人之起訴(見本院卷五第313-317頁)。原告前開追加被告均係基於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進行中:  ㈠被告張典南於110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志成、張盧瑩 星、張玉芬、張玉枝、張玉玫、張玉欣等人(下稱張志成等6人),有張典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5-35、55頁)。並經原告具狀聲明由張志成等6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5-24頁)。  ㈡被告張澤田於110年7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希洛、張偉 喬、張凡旋等人(下稱張希洛等3人),有張澤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47-251頁)。並經原告具狀聲明由張希洛等3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241-246頁)。  ㈢被告張清錫於111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睿淇、張洋 瑞、詹素珠等人(下稱張睿淇等3人),有張清錫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23-431頁)。並經原告具狀聲明由張睿淇等3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417-421頁)。  ㈣被告張李金輦111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榮村、張榮貴 、張榮琦、張筑喻、張崴翔、王辰瀚、王辰尹等人(下稱張榮村等7人),有張李金輦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93-411頁)。並經原告具狀聲明由張榮村等7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365-371頁)。  ㈤被告張友三於110年4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游麗鶴、張藝 齡、張璧妃、張璧伊等人(下稱游麗鶴等4人),有張友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13-421頁)。並經原告具狀聲明由游麗鶴等4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365-371頁)。  ㈥被告李張綉娥於111年4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聰義、李 聰賢、李益銘、張李碧琴、李鈴貴、李碧玉等人(下稱李聰義等6人),有李張綉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77-391頁)。並經原告具狀聲明由李聰義等6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365-371頁)。  ㈦查原告就前開被告於訴訟中死亡之事實及其繼承人,已提出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原告並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經本院就原告之書狀繕本送達予應承受訴訟之人,是本件訴訟程序進行於法相符。 三、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原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原3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原39地號土地之部分共有人即訴外人李婉琪、李懷萱、李婷婷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就原39地號土地為原物分割及配合金錢補償,其中原告分得前案判決附表編號D之土地,但原告同時應依前案判決附件㈡之「兩造間相互補償金額表」補償其他共有人。㈡原告於前案判決後,已依前案判決所諭知之「兩造間相互補償金額表」補償其他共有人。然,原告持前案判決欲單獨申請就原39地號土地辦理分割登記時,卻遭地政機關以欠缺其他共有人已受領補償金之證明原本及受領人印鑑證明等文件為由,而未准予原告辦理分割登記。於105年間,因臺中市政府就原39地號土地為部分徵收,共有人吳張碧丹為領取徵收補償金,向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登記,臺中市政府為能完成徵收補償金發放事宜,遂由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併同辦理原39地號土地之共有物分割登記並設定法定抵押權。㈢原告依前案判決所取得之附表編號D之土地,因上開分割登記、及後續之逕為分割,而為目前之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39-44地號土地(下分稱39-34地號、39-44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又因前開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就前案判決之「兩造間相互補償金額表」設定法定抵押權結果,目前系爭土地之他項權利部,均登載有如附表十三內容之法定普通抵押權(原吳張碧丹之補償金額37萬9476元部分,已由其申請塗銷,並未登載於他項權利部中)。㈣惟查,原告已依前案判決給付補償金予原39地號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附表十三之抵押權人),附表十三之抵押權人對於原告之補償金債權已消滅,附表十三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自無從繼續存續。原告爰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設定之法定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且因部分抵押權人於登記後死亡,原告遂一併請求張木榮等3人、劉岦昕等8人、張景政等3人、張溢晃、張惠珠、張志成等6人、張希洛等3人、張睿淇等3人、張榮村等7人、游麗鶴等4人及李聰義等6人應就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等語。㈤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劉明潭、余劉錦鎂及劉錦蓮:願意辦理塗銷,伊有取得補償金額,對於法院判決塗銷沒有意見。㈡被告劉錦環:伊所受領之款項係兩造於前案就土地價金相互補償之土地價款,與抵押債權無涉,伊對於原告就分割共有物的補償金債權仍然存在,不同意原告請求塗銷伊對於原告之普通抵押權登記。㈢被告劉岦昕:劉燈松是伊爺爺,伊不清楚本件土地的事情。㈣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原39地號土地經前案判決分割,並採原物分割及配合金錢補償方式,其中原告分得前案判決附表編號D之土地,但原告同時應依前案判決附件㈡之「兩造間相互補償金額表」補償其他共有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前案判決書籍確定證明書及更正裁定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9-71、127-130頁),堪信為真。㈡原告又主張105年間因臺中市政府就原39地號土地為部分徵收,共有人吳張碧丹為領取徵收補償金,向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登記,臺中市政府為能完成徵收補償金發放事宜,遂由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併同辦理原39地號土地之共有物分割登記並設定法定抵押權;原告依前案判決所取得之附表編號D之土地,因上開分割登記、及後續之逕為分割,而為目前之系爭土地,又因前開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就前案判決之「兩造間相互補償金額表」設定法定抵押權結果,目前系爭土地之他項權利部,均登載有如附表十三內容之法定普通抵押權,又就前案判決之「兩造間相互補償金額表」中,原共有人吳張碧丹之補償金額37萬9476元部分,已由其申請塗銷,並未登載於他項權利部中等情,亦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三第341-415頁)及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05年4月12日龍地一字第1050002287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13-123頁)為證,並有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2日龍地一字第1090007527號函檢附之系爭土地之普通抵押權登記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1-185頁),亦堪採信。㈢另原39地號土地共有人張陳邁、劉燈松、張燕德、張陳梅、張澤淮、張雅喬(原名張馨予)、張郭彩霞、張典南、張澤田、張清錫、張友三、李張綉娥等人,於系爭土地經辦理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後,均分別死亡,並應分別由張木榮等3人、劉岦昕等8人、張溢晃、張景政等3人、張榮村等7人、張惠珠、張志成等6人、張希洛等3人、張睿淇等3人、游麗鶴等4人、李聰義等6人為繼承等事實,亦據原告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05-391、409頁;並見前開程序事項關於承受訴訟說明),並經本院查詢上開人員並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是前開事實亦信為真。㈣原告復主張就附表十三債權額比例所示之補償金額,原告均已全數清償等情,則據原告提出本院提存所之101年度存字第1076號、1077號、1078號及101年度存字第1803號提存書(均為清償提存)、匯款單、補償金領取書、支票兌現證明及同意由廖彩琴代為受領補償金之同意書、授權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33-293頁),到庭被告亦未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實在。雖被告劉錦環抗辯其受領之補償金與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無涉等語,惟被告劉錦環經本院提示,原告所出具劉燈松、劉錦環簽名、載明由廖彩琴領取原告就前案判決給付補償金之同意書,被告劉錦環對於該同意書內容表示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五第289-290頁),則既該同意書已載明原告給付之補償金係針對前案判決所命原告對於所取得之土地應補償予其他共有人之金額,則當與系爭土地經設定之法定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補償金數額有關,被告劉錦環抗辯並不可採。㈤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9條第1項及32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既依前開所述提存補償金,或以匯款或簽發支票兌現等方式清償補償金債務,則原告依附表十三對於抵押權人之補償金債務均已消滅,堪以認定,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如附表十三所示之金錢補償債權不存在等語,應有理由。㈥復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本件如附表十三之抵押權登記對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有所妨害,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除去其妨害即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又系爭土地如附表十三之抵押權登記後,其登記抵押權人張陳邁、劉燈松、張燕德、張陳梅、張澤淮、張雅喬(原名張馨予)、張郭彩霞、張典南、張澤田、張清錫、張友三、李張綉娥等人均分別死亡,並由張木榮等3人、劉岦昕等8人、張溢晃、張景政等3人、張榮村等7人、張惠珠、張志成等6人、張希洛等3人、張睿淇等3人、游麗鶴等4人、李聰義等6人為繼承,業如前述,而張木榮等3人、劉岦昕等8人、張溢晃、張景政等3人、張榮村等7人、張惠珠、張志成等6人、張希洛等3人、張睿淇等3人、游麗鶴等4人、李聰義等6人尚未辦理抵押權之繼承登記,此觀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三第341-415頁)足明,是原告為請求塗銷如附表十三之抵押權登記,先請求張木榮等3人、劉岦昕等8人、張溢晃、張景政等3人、張榮村等7人、張惠珠、張志成等6人、張希洛等3人、張睿淇等3人、游麗鶴等4人、李聰義等6人分別就張陳邁、劉燈松、張燕德、張陳梅、張澤淮、張雅喬(原名張馨予)、張郭彩霞、張典南、張澤田、張清錫、張友三、李張綉娥等人所遺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於法亦屬有憑。㈦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如附表十三所示之金錢補償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張木榮等3人、劉岦昕等8人、張溢晃、張景政等3人、張榮村等7人、張惠珠、張志成等6人、張希洛等3人、張睿淇等3人、游麗鶴等4人、李聰義等6人分別就張陳邁、劉燈松、張燕德、張陳梅、張澤淮、張雅喬(原名張馨予)、張郭彩霞、張典南、張澤田、張清錫、張友三、李張綉娥等人所遺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設定如附表十三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典南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21371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21371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二:被繼承人張陳邁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三:被繼承人張清錫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四:被繼承人劉燈松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五:被繼承人李張綉娥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六:被繼承人張郭彩霞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七:被繼承人張雅喬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八:被繼承人張燕德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73791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73791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九:被繼承人張陳梅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63245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63245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十:被繼承人張澤淮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2213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2213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十一:被繼承人張澤田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2213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22133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十二:被繼承人張友三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3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147580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2 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39-44 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 普通抵押權 0000000分之147580 000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李政弘 附表十三- 臺中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其 法定普通抵押權列表 登記日期字號均為:105年4月1日普登字第014400號。擔保債權總額為:新臺幣4,129,057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擔保民國100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權。 對應謄本上登記次序 抵押權人(被告) 債權額比例 2 張志成(繼承自張典南)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21371 2 張盧瑩星(繼承自張典南) 2 張玉芬(繼承自張典南) 2 張玉枝(繼承自張典南) 2 張玉玫(繼承自張典南) 2 張玉欣(繼承自張典南) 2-1 張映泰即張典宏 2-2 吳月花 2-3 張啟鑌  2-4 張瑩婷 2-5 張木榮(繼承自張陳邁)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2-5 張秀麗(繼承自張陳邁) 2-5 張碧雪(繼承自張陳邁) 2-6 張木榮 2-7 張秀麗 2-8 張碧雪 2-9 廖彩琴 2-10 張玉慧 2-11 張文馨 2-12 張睿淇(繼承自張清錫) 2-12 張洋瑞(繼承自張清錫) 2-12 詹素珠(繼承自張清錫) 2-13 劉岦昕(繼承自劉燈松) 2-13 劉孟杰(繼承自劉燈松) 2-13 劉銘傳(繼承自劉燈松) 2-13 劉銘潭(繼承自劉燈松) 2-13 劉素蘭(繼承自劉燈松) 2-13 劉錦環(繼承自劉燈松) 2-13 余劉錦鎂(繼承自劉燈松) 2-13 劉錦蓮(繼承自劉燈松) 2-14 廖雀衡 2-15 劉岦昕 2-16 劉孟杰 2-17 劉銘傳 2-18 劉銘潭 2-19 劉素蘭 2-20 劉錦環 2-21 余劉錦鎂 2-22 劉錦蓮 2-23 吳文正 2-24 吳文人 2-25 李聰義(繼承自李張綉娥) 2-25 李聰賢(繼承自李張綉娥) 2-25 李益銘(繼承自李張綉娥) 2-25 張李碧琴(繼承自李張綉娥) 2-25 李鈴貴(繼承自李張綉娥) 2-25 李碧玉(繼承自李張綉娥) 2-26 許登貴 2-27 許秀鳳 2-28 許秀春 2-29 許詠凌 2-30 許秀貞 2-31 張惠珠(繼承自張郭彩霞)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8553 2-32 張惠珠 2-33 張惠珠(繼承自張雅喬) 2-34 張溢晃(繼承自張燕德) 0000000分之73791 2-35 張正彥 0000000分之88553 2-38 張孟智 0000000分之63245 2-39 張景政(繼承自張陳梅)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63245 2-39 張棟省(繼承自張陳梅) 2-39 張靜惠(繼承自張陳梅) 2-40 張燿裕 0000000分之63245 2-42 張棟省 0000000分之63245 2-43 張靜惠 0000000分之63245 2-45 賈俊益律師(即張金源之遺產管理人) 0000000分之29524 2-46 張金塗 0000000分之29524 2-47 張金樹 0000000分之29524 2-50 張榮村(繼承自張澤淮)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2133 2-50 張筑喻(繼承自張澤淮) 2-50 張崴翔(繼承自張澤淮) 2-50 張榮貴(繼承自張澤淮) 2-50 張榮琦(繼承自張澤淮) 2-50 王辰瀚(繼承自張澤淮) 2-50 王辰尹(繼承自張澤淮) 2-51 張若竹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2133 2-52 張恩綾 2-53 張席之 2-54 張墨染  2-56 張希洛(繼承自張澤田)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2133 2-56 張偉喬(繼承自張澤田) 2-56 張凡旋(繼承自張澤田) 2-57 游麗鶴(繼承自張友三)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147580 2-57 張藝齡(繼承自張友三) 2-57 張璧妃(繼承自張友三) 2-57 張璧伊(繼承自張友三) 附表十四: 編號 被告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張志成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221371 2 張盧瑩星 3 張玉芬 4 張玉枝 5 張玉玫 6 張玉欣 7 張映泰 8 吳月花 9 張啟鑌  10 張瑩婷 11 張木榮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88553 12 張秀麗 13 張碧雪 14 廖彩琴 15 張玉慧 16 張文馨 17 張睿淇 18 張洋瑞 19 詹素珠 20 劉岦昕 21 劉孟杰 22 劉銘傳 23 劉銘潭 24 劉素蘭 25 劉錦環 26 余劉錦鎂 27 劉錦蓮 28 廖雀衡 29 吳文正 30 吳文人 31 李聰義 32 李聰賢 33 李益銘 34 張李碧琴 35 李鈴貴 36 李碧玉 37 許登貴 38 許秀鳳 39 許秀春 40 許詠凌 41 許秀貞 42 張惠珠 0000000分之88553 43 張溢晃 0000000分之73791 44 張正彥 0000000分之88553 45 張孟智 0000000分之63245 46 張景政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63245 47 張棟省 48 張靜惠 49 張燿裕 0000000分之63245 50 張棟省 0000000分之63245 51 張靜惠 0000000分之63245 52 賈俊益律師(即張金源之遺產管理人) 0000000分之29524 53 張金塗 0000000分之29524 54 張金樹 0000000分之29524 55 張榮村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22133 56 張筑喻 57 張崴翔 58 張榮貴 59 張榮琦 60 王辰瀚 61 王辰尹 62 張若竹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22133 63 張恩綾 64 張席之 65 張墨染  66 張希洛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22133 67 張偉喬 68 張凡旋 69 游麗鶴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147580 70 張藝齡 71 張璧妃 72 張璧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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