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09-訴-2838-2024101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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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8號 原 告 李政弘 被 告 張墨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張墨染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墨染原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 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張墨染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張墨染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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