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09-重訴更一-4-20241231-4
字號
重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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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峽谷半導體照明系統開曼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h Chuan Tang 湯士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rislite Pte Ltd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113年11月20日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 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 ,335元(258400.29x23.67=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