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0-建-160-20250124-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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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160號 原 告 士琳板模行 法定代理人 王啟榮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耀卿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8,63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萬8,63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承攬被告位於彰化縣鹿港鎮工 業區西五路處之工程名稱為「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泓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其中之板模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簽訂系爭工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承攬報酬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2,000元(未稅)。原告已陸續施工完成,並向被告請款,詎被告於109年8月間,結算系爭工程之工程款時,竟以原告之次承包商於施作系爭工程期間未依規定施作,致系爭工程有瑕疵,而主張應自系爭工程保留款239萬3,200元(即上開系爭工程總價之10%)中扣款,僅同意給付工程保留款中12萬8,630元予原告。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被告對於業主即長泓公司之廠房新建工程之保固期間應已屆至,惟被告經原告多次催討,迄今仍拒不給付系爭工程保留款239萬3,200元。 (二)原告否認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瑕疵及應自系爭工程 保留款中扣款等情存在,且被告於原告承攬期間,均無通知原告系爭工程有何瑕疵存在、通知原告修補瑕疵、或限期請求原告修補瑕疵等情形存在。再者,依民法第493條及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被告如認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瑕疵,其應以書面並以掛號郵件之方式,通知原告系爭工程有何瑕疵及限期請求原告修補瑕疵,惟被告均未曾有以書面通知該等情事,僅係以口頭通知無代表原告權限之下包廠商,致使原告不知承攬系爭工程期間有瑕疵,原告自無從自行修補或僱工修補,亦顯已違反上開民法之規定及兩造間系爭工程承攬合約之約定,被告自不得向原告主張承攬系爭工程有瑕疵、要求原告負擔如附表所示各工程款項,而扣款原告所應領取之系爭工程保留款。此外,本件被告就其抗辯意旨所稱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有瑕疵之部分,大多數僅有提出被告與其他廠商間之工程款收據作為證明,並無有相關工程紀錄或瑕疵照片,亦或有通知原告修補瑕疵之紀錄等相關證據佐證;另被告有提出照片相佐之部分亦多係屬原告自行修補前之照片,並無法辨識係何人造成瑕疵之照片,實均無足證明原告承攬施作系爭工程期間究有何瑕疵存在,故本件被告之答辯意旨均無理由等語。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490條、第50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39萬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之保留款為239萬3,200元,惟原告於承 攬系爭工程期間,原告之次承包商未依規定施作,致原告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各瑕疵存在,且經被告公司之施工現場工地主任即訴外人張光宙、副主任即訴外人劉炫成通知限期修補,惟原告仍未於期限內修復,而就系爭工程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瑕疵,嗣經被告自行雇工或委請其他如附表所示之施工廠商等施作修復,因此被告自得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工程承攬合約第14條之約定,以系爭工程之保留款修復瑕疵。再者,原告於各期請款時均會出具工程估驗請款單予被告,被告倘發現有瑕疵,亦會於各期請款單上加以註記「扣款」、「扣」等相關需扣款項目之文字,而原告就被告於各期請款單上所為加註之瑕疵扣款事實亦未曾提出異議,原告亦已有於該等請款單上用印,可見原告已承認其所承攬之系爭工程確存有瑕疵而應扣款而留待保留款中為扣抵之事實存在。經被告計算後,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所應負責就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瑕疵、扣款數額等範圍,合計有226萬4,570元,應自系爭工程保留款中扣抵之,故被告僅同意給付原告系爭工程保留款中12萬8,630元。此外,本件系爭工程之瑕疵通知為意思通知,非屬法律行為,故無約定要式行為效果,且兩造所簽訂系爭工程承攬合約第9條之約定亦無約定未以書面通知時之效力,故本件並無原告所稱被告如未依約以書面通知即不生效力之情形存在等語,資為答辯。並答辯聲明:(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過12萬863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29頁至第130頁): (一)兩造於106年9月19日簽訂原證一之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長 泓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其中之系爭工程。 (二)系爭工程已經完工驗收完畢。 (三)系爭工程之保留款為239萬3,200元。 (四)被告尚未給付系爭工程保留款239萬3,200元予原告。 (五)被告同意給付工程保留款中12萬8,630元。 四、兩造爭執事項(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要旨下, 依爭點論述順序調整,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一)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是否有被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工程瑕疵 ? (二)附表所示編號5、7、8、10、12、13、15、16、21、36、42 、43、44、46共計14項工程,是否屬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所應施作之項目? (三)被告主張依不完全給付及承攬的瑕疵擔保,因原告施作之系 爭工程有瑕疵主張扣款,是否應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原告? (四)被告主張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有瑕疵,是否有依「民法第493 條第1項之規定」或「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原告,並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五)承上,如原告有不於期限內修補之情事,則被告修補之必要 費用應為若干元? (六)被告抗辯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瑕疵,故扣款226萬4,570元 ,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有被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工程瑕疵: 1.板模、清水模施作不平整之瑕疵 ⑴證人楊坤益於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時證稱:我是坤達企業 社的負責人,曾於106、107年間至彰化縣鹿港鎮工業區西五路長泓公司之新建廠房(下稱系爭廠房)施作油漆工程,系爭廠房清水模部分因板模施工不良,不平整,被告請我去修補、整平,其他還有板模施工沒有弄好的部分,我在油漆時一起處理。板模拆掉後,被告先請我們直接油漆,但業主長泓公司看清水模不平整,被告因此請我們去整平後再油漆;不平整的部分是在清水模,也就是天花板平頂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6至190頁),可知被告曾雇用坤達企業社修補系爭廠房板模、清水模施作不平整之瑕疵。 ⑵系爭廠房天花板、樓板及樑之板模施作不平整、天花板頂樑 倒角不平整、系爭廠房天花板之樑倒角因板模縫隙過大而殘留泥漿、樑腹接合線凸出而底面凹陷、天花板接合處不平整、接縫處有明顯之條狀混凝土等情,分別有被告提出之照片編號J1至J26、照片編號K9、K10、照片編號L1至L4、108年2月拍攝之現場照片編號K1、K2有被告提出之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13至441頁、第447至449頁、第453至455頁、本院卷二第33至37頁),與證人楊坤益於同日言詞辯論時證稱:(附表編號21、29、30、36、43之證據欄所示)被證21-1、21-2、29-1第2頁、30-1、34-1、41-1均是坤達企業社向被告請款之請款單,全部都是板模施工不良整平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7、188頁),互核相符,足證系爭廠房之天花板、樓板、樑以及倒角,有多處施作不平整之瑕疵。 ⑶原告雖主張:木製板模間本即會有縫隙,故混凝土乾燥不可 能產生完全平整之平面,天花板出現木板縫隙之不平整痕跡乃屬當然,且模板工程完畢後本即會進行粉光、油漆等其他工種之作業美化,此非原告承攬工程之義務等語,惟依房屋建築工程慣例,若天花板及樑採用清水模,因表面較平滑,不需再進行粉光,系爭工程之天花板及樑均屬清水板模為兩造所不爭執,本只需在其表面油漆即可,然系爭廠房之天花板、樑及倒角皆有多處殘留泥漿或接合處不平整等情,已如前述,被告因而需另行修補,是原告上開主張尚不足採。 ⑷是已,系爭工程確有如附表編號21、23、29、30、36、37、4 1、43、45,板模、清水模施作不平整之瑕疵等情,應堪認定。 2.多處爆模造成泥漿外洩之瑕疵 ⑴證人蔡文順於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時證述:我是昇泰工程 行的負責人,曾於106、107年間至系爭廠房施作打石工程,是被告請我施作;打石是指尺寸不合,如板模爆模,乾掉後請我去修整符合設計圖的尺寸;蓋房時因天氣因素或水泥土施作速度、師傅鎖螺絲等問題,多少都會造成板模爆模,只是有些板模工程會自己來打石,爆模量多時就會請我這種專門打石的人來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0至192頁),可知系爭廠房之板模施作有爆模之情形,被告因而請專門負責打石之昇泰工程行進行修補,應堪認定。 ⑵又系爭廠房之電梯台階爆模流漿後經打石清理、外牆、圍牆 爆模後經打石清理、捲門屋頂欄杆模縫過大,南向廊道爆模打石清理、因爆漿經打石清理後傷及地坪等情,有被告提出之照片編號O1、O2、P2、Q1、T1至T3、U1、U2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67、469頁、第471頁、第475至第477頁、第479頁),而證人蔡文順於同日言詞辯論時亦證稱:(附表編號6、9、11、14、19、20、26、27之證據欄所示)被證6、6-1、9、9-1、11、11-1、14、14-1、19、19-1、20、20-1、26、27、27-1均是昇泰工程行向被告之打石工程請款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1頁)。另打石後產生之大量碎屑,被告亦另請誠信水電工程行清理,此有照片編號R1、S1、S2、V1(見本院卷二第473至475、485頁)及附表編號16、17、18、23、28、31、38、39證據欄所示被證即誠信工程行之請款單(見本院卷一第243至253、273至275、301至303、315至317、333至339頁)在卷可佐。足見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多處位置有爆模、泥漿外洩之情形,致被告需另行雇用昇泰工程行多次進行打石,並請誠信水電工程行清理打石之碎屑,已超出一般板模工程因正常因素導致之爆模數量。 ⑶系爭工程2樓西向樓梯,因爆漿造成板模塌陷、爆模漏漿、混 凝土散落至戶外地坪等情,有被告提出樓梯組因模板爆漿後塌陷之照片、鷹架損毀照片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9至55頁),及附表編號11、27證據欄所示被證11-1、27-1昇泰工程行西向樓梯打石工程之請款單(見本院卷一第227、297頁)、附表編號42證據欄所示被證40、40-1邑達企業行鷹架損毀之請款單(見本院卷一第349至351頁)可參,與證人劉炫成於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時證述:戶外樓梯因板模沒有固定好,導致灌漿時樓梯下陷沉下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9頁)、證人張光宙具結證稱:系爭廠房西面外部樓梯灌漿時,1至2樓全部塌陷,最後全部拆除再植筋、灌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1至242頁)相符,又照片中可見因板模塌陷、爆模漏漿導致混凝土四溢,模板側面塌陷而衝擊相鄰之鷹架,造成鷹架骨架凹陷等情,足證系爭工程存在爆模、泥漿外洩之瑕疵甚明。 ⑷原告雖主張:板模工程倘發生爆模、泥漿外洩之情事,通常 當下即會清理完畢,因泥漿尚未乾燥凝固前,僅需簡易清掃即可處理,如待泥漿乾燥後,則需雇用打石工打除,故否認被告有雇工打除之必要。惟查,系爭工程產生之漏漿位置眾多,業如前述,難以期待現場人員有足夠時間在泥漿凝固前逐一處理,證人蔡文順亦證稱爆模量多時需請專門打石之工程行處理,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 ⑸準此,系爭工程存在如附表編號1至4、6、9至11、14、16至2 0、22、26至28、31至33、35、38至40、44多處爆模造成泥漿外洩之瑕疵等情,應堪認定。 3.板模厚度之瑕疵 證人陳聰林於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時證稱:我是承鴻工程 行的股東,曾於106、107年間至系爭廠房施作泥作工程,附表編號24為泥水補厚工程,因板模拆除後,發現需要多補好幾層,因此需補厚工程;附表編號43有部分是板模的天花板批土工程;補厚工程我有請原告的人過來看,因為這些都是板模要負責的;若有部分板模太厚,我們就要在比較低、薄的部分補厚,讓牆壁跟地面能夠垂直、水平;合約約定板模牆壁厚度在3到3.5公分之間,如果超過就要補厚;附表編號43證據欄被證43、43-1的請款單上面有記載扣板模,就是板模的部分太厚,由我泥作再補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頁至第217頁),與附表編號24、25、45證據欄所示被證24、24-1、25、25-1、43、43-1即承鴻工程行之請款單(見本卷一第277至283、359至367頁)互核相符,故系爭工承有附表編號24、25、45所示板模厚度之瑕疵等情,洵堪認定。 4.地坪銹印之瑕疵 系爭廠房之混凝土表面有蝴蝶夾片形狀之銹斑等情,有被告 提出之3樓室內地坪照片、板模蝴蝶夾片實品照片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41至43頁),被告因此請英倫商行磨除鐵銹,有附表編號46證據欄所示被證44英倫商行之請款單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69頁),上開照片中之銹斑形狀與固定牆模之蝴蝶鐵夾片相符,可知原告將蝴蝶鐵夾片置於系爭廠房之地坪,生鏽後多處鐵鏽滲透入混凝土內,導致被告需另請廠商研磨,故系爭工承有附表編號46所示地坪銹印之瑕疵等情,堪予認定。 5.系爭廠房之垃圾、雜物、材料未清理 系爭廠房有板模角材未清理、建材及垃圾堆放於系爭廠房內 部未清理、垃圾棄置於系爭廠房內部,被告另行僱工清除、機械車輛漏油汙漬等情,有被告提出照片編號F1、F2、E1至E5、G1至G8、H1至H6、i1至i3、D2至D8等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381至411頁),且證人劉炫成於同日證稱:板模的工班在現場最久,其他工班會在我告知期限內清理掉現場垃圾,但板模的人較多,不好管理,所以會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1頁)。原告雖主張上開照片均無法證明垃圾、雜物、材料為原告之人員所丟棄或造成漏油汙漬等語,惟照片編號F1、F2、E1至E5板模建材堆置之照片,為原告施工之材料,而照片編號G1至G8,拍攝之場景亦為甫拆模後,尚未進一步裝修前,依一般建築工程常情,此段時間除板模工外,應尚無其他工種進入,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故附表編號7、12、16係原告未清理系爭廠房之垃圾、雜物、材料等情,洵堪認定。 6.證人劉炫成具結證稱:我於106年至109年間擔任系爭廠房之 工地副主任,附表所示之瑕疵部分,皆與板模有關,因板模施工有缺失而產生;如牆面、柱體有偏差,會請打石或泥作來補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8、219頁);證人張光宙具結證稱:我曾為被告之受僱人,擔任系爭廠房之工地主任,系爭廠房從開始挖地下室施作筏基時,原告的工期就沒有辦法按時完成,包含到場的師傅數量,也未達到協調好的需求;系爭廠房西面外部樓梯灌漿時,1至2樓全部塌陷,最後全部拆除再植筋、灌漿。板模外牆部分拆模後,超過3公分以上要打石處理,需要另外叫工,打石後混凝土屑掉在地上,需叫小工及垃圾車處理。附表編號43是電梯機房,原告施作太差,清水模必須要很平;因原告施作有缺失,所以才要做請款單上面的工項,牆壁灌漿應該要平整,原告施工完後突出一大塊,需打石才能平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0至245業)。查證人劉炫成、張光宙之證述,與證人楊坤益、蔡文順、陳聰林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被告提出之照片、工程請款單為證業如前述,綜上所述,系爭工程存在附表所示之各項瑕疵等情,應堪認定。 (二)附表所示編號5、7、8、10、12、13、15、16、21、36、42 、43、44、46共計14項工程,屬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所應施作之項目: 1.查系爭契約第12條第2款約定:「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確實 保持工地整潔,及配合工程進行就其產生之雜物及建材整理運出,以利工進。若有無法配合者,甲方得僱工處理,費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異議。」則原告依約有確保工地之整潔,並針對其產生之工程雜物及建材集中整理之義務。附表編號7、12、16係原告未清理系爭廠房之垃圾、雜物、材料,業如前述,則附表編號7、12、16系爭廠房施工之垃圾、雜物清除,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款約定屬承攬人即原告之義務,屬系爭契約之約定範圍。 2.按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項約定:「…如發現工程不合規定或有 其他瑕疵者,乙方應在甲方所定期限內修復,乙方拒不修復或逾期者,甲方得動用乙方未領工程款自行修復…」則原告之施工若有瑕疵,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應於期限內修復,此屬原告依系爭契約所應施作之範圍。原告主張附表編號5、7、8、10、12、13、15、16、21、36、42、43、44、46等工程非系爭契約所應施作之項目範圍,經查: ⑴附表編號5「植筋」,被告主張係因4樓機房樓梯板模未一次 完成,致樓梯未一體成形,因此於樓梯補做時需於牆體上補植鋼筋;附表編號13「植筋」,被告主張係大門捲門施作時,因基座板模高度不足,需補植鋼筋補強基座強度等語,並均提出御翔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款單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01至205、231至233頁)。原告未對被告上開所辯具體駁斥或說明,是被告所辯應屬可採,堪認此部分係原告施作板模之瑕疵所致。 ⑵附表編號10之吊車費用,被告主張係因板模組裝不良造成爆 漿,打除凝固之混凝土後,需以吊車調離混凝土塊等語,與證人張光宙於言詞辯論時證稱:原告的廢模、室內吊線不過的打石部分需叫人工清理,並用吊車吊到樓下,再叫垃圾車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2頁),互核相符,足證吊車之費用係為清理打石所需,與原告施作板模爆模之瑕疵有關連,為系爭契約原告所應施作項目之範圍。 ⑶附表編號15之鷹架拉焊板,被告主張係因板模施作順序不當 ,組裝不良,需拆除重做等語,並提出邑達企業行之請款單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41頁),原告未對被告上開所辯具體駁斥或說明,是被告所辯應屬可採,此部分係原告施作板模之瑕疵所致。 ⑷附表編號21、36、43之油漆部分,係因清水模施工不良,天 花板、平頂及樑有不平整之瑕疵,需由被告雇用坤達企業社以油漆工補土、研磨加以修補,業如前述,此部分屬系爭契約原告所應施作項目之範圍,應堪認定。 ⑸附表編號42鷹架損毀部分,係因原告施作板模爆模漏漿,而 使2樓西向之樓梯,因模板側面塌陷而衝擊相鄰之鷹架,造成鷹架骨架凹陷等情,已如前述,此部分屬系爭契約原告所應施作項目之範圍,應堪認定。 ⑹附表編號46之銹斑磨除部分,係原告將蝴蝶鐵夾片置於系爭 廠房之地坪,生鏽後多處鐵鏽滲透入混凝土內,違反系爭契約第12條第2款原告應保持工地整潔之義務所致,部分屬系爭契約原告所應施作項目之範圍,應堪認定。 ⑺綜上所述,上開原告爭執之項目,皆與原告依契約所定之瑕 疵修補義務與工程維護義務有關,均屬系爭契約所應施作之項目範圍。 (三)瑕疵修補之通知 1.被告是否依系爭契約所定之方式通知 ⑴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1.本合約簽訂後,甲乙雙方來往的文 件、備忘錄、會議紀錄、報表,無論面交、傳真、或郵寄,均視為本合約效力的延伸,若任何一方有異議時,須於文到三日內提出,否則即視為默認。2.甲乙雙方所行之洽商或通知事項均應以書面按本約所載地址以掛號郵件寄送之,如因拒收或無法送達導致遭退回者,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作為送達日期。3.甲乙雙方地址變更時需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須賠償因該疏忽所造成之損失。」觀諸該條契約內容,第1項約定雙方往來之文件,若一方提出之內容他方未提出異議,則該內容視為契約之一部,第3項約定雙方變更地址時需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負因此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惟第2項雖約定通知事項均應以書面,按系爭契約所載之地址以掛號郵件寄送,卻未如同第1、3項約定違反之效果,則應認未依照第9條第2項之方式通知,該通知即不生效力,抑或認未依該項之方式通知仍生通知之效力,兩造就該項契約之真意為何有所爭執。 ⑵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兩造就契約條款之真義有爭執,而契約之文義解釋存在歧異時,應依契約簽訂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通念、經驗法則而為探求。本院審酌系爭契約第9條之整體結構,僅第2項未約定違反之效果;又系爭契約係約定板模工程之承攬,衡諸營造工程實務,板模工程施作之期間長而項目繁多,且為後續工程之施作以及施工執照之期限,瑕疵之修補具有一定之時效性與急迫性,若認所有項目之瑕疵定作人皆應以書面掛號郵件寄送,未以此方式通知則不生效力,則有違契約之經濟目的與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是以,被告雖未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以書面掛號郵件之方式,通知原告系爭工程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尚不因此導致該通知不生效力,仍需視通知之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民法相關規定而定其效力,此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方屬公平。 2.被告是否已依民法第493條之規定合法通知瑕疵 ⑴按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項約定:「…如發現工程不合規定或有 其他瑕疵者,乙方應在甲方所定期限內修復,乙方拒不修復或逾期者,甲方得動用乙方未領工程款自行修復…」。查被告於發現瑕疵時,曾在原告出具之工程估驗請款單上加註「扣清潔點工」、「扣6月份点工」、「扣打石」等字,此有原告提出之工程估驗請款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41、45頁),被告在工程估驗請款單上扣款,並標註扣款項目,係在表明原告之工程不合規定或有瑕疵,爰依爭契約第14條第3項之約定於工程款內扣款,原告亦於工程估驗請款單蓋章,足見原告實已知悉系爭工程存有瑕疵,並同意被告扣款,應認瑕疵修補之通知已合法達到原告而發生效力。 ⑵再者,證人張光宙證稱:系爭工程現場工作的人是訴外人陳 玉昇,我有通知原告應於期限內完成修補,通知對象是陳玉昇,修補瑕疵之磨平、批土等工程,板模行不會做,因此一般是叫陳玉昇來看。工程實務上,就是通知板模行來看這些瑕疵,就瑕疵的部份他們沒有意見,就會請後續的工程來施工。原告只有在請款的時候才會出現,現場都只有陳玉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2至247頁);證人劉炫成證述:現場施工的小包叫陳玉昇。知悉系爭工程之瑕疵後,有通知小包陳玉昇。我很少通知大包,因為通常只有小包在現場,通知瑕疵修補時會告知修補期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8至221頁);證人蔡文順證稱:我和張光宙、原告的老闆3人一起在現場,確認哪些部分需要打石。張光宙介紹說該人是原告的老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2至193頁)。觀諸證人上開證述,可知系爭工程之現場負責人為原告之次承攬人陳玉昇,陳玉昇就系爭工程有實際決定權限,亦有權代表原告進行修補。 ⑶綜上所述,被告已透過工程估驗請款單將瑕疵告知原告,並 將瑕疵之細項以及修補期限告知現場負責人陳玉昇,是被告已依民法第493條之規定合法通知瑕疵等情,應堪認定。 (四)修補之必要費用及保留款之扣抵 1.按當事人約定承攬報酬按工作完成之程度分期給付,於每期 給付時,保留其一部,待工作全部完成驗收合格後始為給付者,乃對於已發生之保留款債權,附以不確定清償期限之約定;倘同時約定工作如有瑕疵或承攬人有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發生時,定作人得逕自該保留款中扣抵其因此所生之損害者,定作人於該扣抵事由發生時為扣抵,該部分工程款債權即歸於消滅,定作人得行使扣抵權以確定實際債權額。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工程完成後10日內請款,10%為保留款;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項約定,如發現工程不合規定或有其他瑕疵者,原告應在被告所定期限內修復,原告拒不修復或逾期者,被告得動用原告未領工程款自行修復。是以原告於施工完成,經被告驗收後,對被告已發生上開估驗款及保留款債權,僅保留款債權係附以不確定清償期限。又原告如有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項所列情形,被告即得就其所受損害,自未給付之保留款中為扣抵。 2.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工程存在如附表所示各項目之瑕疵,業如前述,惟被告為使工程如期完工並交付長泓公司,故已於107年至109年陸續修補前開瑕疵,被告難以再透過鑑定或其他方式證明各項瑕疵之程度以及損害之數額,則本院審酌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修補各項瑕疵之施工廠商、金額、請款日期以及請款單,並審酌施作相關油漆工程之證人楊坤益、打石工程之證人蔡文順、泥作工程之證人陳聰林、系爭廠房工地主任即證人張光宙、副主任即證人劉炫成之前開證述,認定瑕疵之損害數額為226萬4,570元。 六、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瑕疵,故扣款226 萬4,570元為有理由。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8,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即被告主張原告承攬施作系爭工程有瑕疵,而應自保留 款中扣款之各項目) 編號 請款日期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施工廠商 被告主張原告施工有瑕疵之部分 證據 1 107年6月10日 27,500元 昇泰工程行 1樓浴廁茶水間1樓廠內打石共11工×2500元/工 被證1 2 107年8月5日 18,750元 昇泰工程行 1樓內牆不平整,被告聘打石工7.5工×2500元/工 被證2 3 107年9月6日 26,250元 昇泰工程行 1樓內牆打石工共9工×2500元/工 被證3 4 107年10月6日 10,000元 昇泰工程行 B梯內牆不平整打石4工×2500元/工 被證4、4-1 5 107年11月5日 13,200元 御翔工程有限公司 4樓機房樓梯沒依規定一次完成,4樓空中造型4外樑施工錯誤植筋共330支×40 被證5、5-1、5-2 6 107年11月7日 136,250元 昇泰工程行 ①外牆不平整由原告與昇泰打石工協議打除30工×2500元/工 ②內牆及外牆門窗打除共24.5工×2500元/工 被證6、6-1 7 107年11月2日 52,5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3樓、4樓內部亂置的垃圾清理、土石板模餘料清理、垃圾分類、角材清理共37.5工×1400元/工 被證7、被證45之F1、F2照片 8 107年11月8日 5,200元 邑達企業行 北外牆3樓前板模施作錯誤鷹架拆除重作點工2工×2600元/工 被證8、8-1 9 107年12月5日 72,500元 昇泰工程行 樓梯台階高度不一打石、4樓欄杆爆模、電梯口模板鳳太大流漿、4樓西側爆模.....等打石工共29工×2500元/工 被證9、9-1、被證45之O1、O2照片 10 107年12月5日 3,000元 昌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吊爆流漿打石後混凝土塊吊車費 被證10、10-1 11 107年12月5日 52,500元 昇泰工程行 外牆爆模打石、西側外牆爆模東側碼頭前.....等打石21工×2500元/工 被證11、11-1、被證45之B1、B2、B5、B6照片 12 107年12月5日 77,7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2樓鐵件切除夾板模清理、3樓樑板模料夾板挖除、4樓板料搬運等.....共55.5工×1400元/工 3樓天花板樑板夾清除、鐵絲清除、雜物清理 被證12、被證45之E2至E5、G1至G7照片 13 108年1月5日 2,920元 御翔工程有限公司 大門捲門基座高度不足補植筋共73支×40元 被證13、13-1 14 108年1月5日 60,000元 昇泰工程行 4樓牌樓及圓柱爆漿後、側樓梯爆漿、1樓東側切固定鐵北側外牆爆模、4樓,南面內牆等,打石工24工×2500元/工 被證14、14-1、被證45之P1、P2照片 15 108年1月7日 5,200元 邑達企業行 4樓屋凸南面及北面鷹架拉桿板板模施工時需拆除復原點工2工×2600元/工 被證15 16 108年1月8日 114,1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戶外樓梯打石清理、4樓室內地面清理、B梯臂面水泥填縫、西南三角架上打石清理、4樓爆模打石清理、2樓露臺天花夾板清除、A梯雜物清理等共81工×1400元/工 被證16、被證45之H1至H6、G7、G8照片 17 108年1月9日 68,6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B梯2至3樓打石屑清除、2、3樓露臺打石屑清理、4樓北向外牆打石清除.....等共49工×1400元/工 被證17、被證45之I1、I2、I3、I4照片 18 108年2月1日 54,6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台電室外牆打石屑清除、1樓室內打石屑清理、4樓北向外牆打石清除...等共49工×1400元/工 被證18、18-1 19 108年2月1日 13,750元 昇泰工程行 圍牆爆模花台打石大門柱爆模等共5.5工×2500元/工 被證19、19-1、被證45之Q1照片 20 108年3月6日 40,000元 昇泰工程行 1樓外牆樓梯塌陷爆模打除16工×2500元/工 被證20、20-1、被證45之B3、B4照片 21 108年3月5日 301,250元 坤達企業社 3樓平頂清水模不平整油漆工研磨54.5工 3樓樑坑洞補土磨平油漆工研磨61工 2樓樑坑洞補土磨平油漆工研磨5工 被證21、21-1、21-2、被證45之J1至J26照片 22 108年3月6日 33,6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B電梯打石後機房清理、1樓外牆樑及壁面螺桿切除、1樓螺桿切除、4樓爆漿打石後清理...等共24工×1400元/工 被證22、22-1 23 108年4月7日 72,8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2樓天花板樑切釘子南向地平土石屑清理、2、3樓天花不平研磨西側樓梯打石屑清理...等共52工×1400元/工 被證23、23-1、被證45之S1、S2、J22至J24、O1、O2照片 24 108年4月7日 7,500元 承鴻工程行 北向牌樓厚補東北向5樓外側補線板共3工×2500元/工 被證24、24-1 25 108年4月7日 167,000元 承鴻工程行 外牆不平整各向泥漿捕厚超過3mm以上需補泥工工資 被證25、25-1 26 108年4月8日 45,000元 昇泰工程行 南面樓梯1樓捲門屋頂欄杆模縫太大南向廊道爆模...等打石工18工×2500元/工 被證26、26-1、被證45之T1至T3照片 27 108年5月2日 21,250元 昇泰工程行 西向處牆面角打石樓梯打石8.5工×2500元/工 被證27、27-1、被證45之B3至B4照片 28 108年5月7日 78,4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2樓3樓樑螺桿切除1樓大門打石屑處理南側圍牆打石屑清除、1樓天花板樑釘子切除、南碼頭打石屑清理...等共56工×1400元/工 被證28、28-1 29 108年6月5日 85,000元 坤達企業社 1樓及2樓頂樑倒角不平修補(工及料)因模板施作不良3樓切割螺桿 被證29、29-1、被證45之K1至K6照片 30 108年6月13日 80,800元 坤達企業社 1樓、2樓、4樓樓板平頂不平處再補漆(工及料) 被證30、30-1、被證45之K7至K8照片 31 108年6月10日 40,6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1樓、2樓天花樑鐵釘切除、4樓天花螺栓切除北碼頭打石屑、清除2樓打石屑清除...等共29工×1400元/工 被證31、31-1、被證45之R1照片 32 108年6月10日 2,8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1樓、2樓天花樑鐵釘切除、4樓天花螺栓切除北碼頭打石屑、清除2樓打石屑清除...等共29工×1400元/工 被證32、32-1 33 108年6月8日 2,500元 昇泰工程行 大門伸縮拉門柱不平打石南向圍牆1工×2500元/工 被證33、33-1 34 108年6月13日 15,000元 坤達企業社 3樓板模螺栓切除 35 108年7月3日 16,250元 昇泰工程行 東向水池不平整打石伸縮門軌道打石共6.5工×2500元/工 被證33、33-1 36 108年7月10日 45,500元 坤達企業社 2樓樓板平頂不平批土再補平油漆(工料) 被證34、被證45之L1、L2照片 37 108年7月10日 150,000元 易聖企業社(油漆) 2樓作業產線局部區域天花及樑不平修補 被證35、被證45之L3、L4照片 38 108年7月10日 7,0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2樓天花鐵釘磨除、2樓天花研磨水池打石清理...等共5共×1400元/工 被證36、36-1 39 108年8月10日 5,6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水池周邊打石屑1樓西南側打石屑清理共4工×1400元/工 被證37、37-1、被證45之V1照片 40 108年8月10日 2,500元 昇泰工程行 北向花台邊不平整打石1工×2500元/工 被證38、38-1 41 108年9月10日 21,000元 誠信水電工程行 1樓2樓3樓天花模板施工不平補土南碼頭模板施工不平等共15工×1400元/工 被證39、39-1 42 108年10月9日 9,000元 邑達企業行 工地鷹架損毀經與鷹架小包清點後需賠償由各包商共同支付,其中模板扣9,000元 被證40、40-1、被證45之C1至C3照片 43 108年12月28日 6,200元 坤達企業社 4樓機房平頂不平,油漆修補扣2工×3000元/工 被證41、41-1 44 109年2月10日 26,000元 晟琦工程有限公司 3樓牆角有諸多爆模產生之水泥塊經打除後坑洞需修補再研磨共65796應扣板模26000元 被證42、被證45之U1至U4照片 45 109年2月22日 165,000元 承鴻工程行 3樓天花平整度不足水泥補平點工7工、電梯上方補磚4工、1樓2樓天花平整度不足水泥補平點工54工、1樓大門柱捕厚1工,共66工×2500元/工 被證43、43-1、被證45之K9、K10照片 46 109年7月4日 30,000元 英綸商行 板模工之固定鐵片亂置於室內硬化地坪上方產生鏽斑造成驗收不合格,業主要求重新磨除之損失共158,619元,由模板負擔30,000元 被證44、被證45之M1至M4、N1至N4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