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0-建-45-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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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戴邦旭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董于嬋 吳佩書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宇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本件就鑑定報告(五)2.所載兩造各 期估驗時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兩造之實作數量,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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