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0-簡-331-2024101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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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31號 原 告 黃雅莙 訴訟代理人 黃雅莓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陳品丞 陳玟榤 顏妗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廖英助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5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