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0-簡-331-2024123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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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31號 原 告 黃雅莙 訴訟代理人 黃雅莓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陳品丞 陳玟榤 顏妗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英助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4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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