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0-訴-1992-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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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