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0-訴-1992-2025020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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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嵐 被上訴人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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