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0-訴-2986-2024122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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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86號 抗 告 人 葉張華 相 對 人 郭紫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 月12日本院所為上訴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5條、第490條第1項、第49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尚有未洽;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陳述意見,而有異議,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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