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0-訴-525-202503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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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曾堅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中、陳敏慧、陳淑慧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92,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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