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0-重勞訴-11-20250321-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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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蔡志良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 人 紀桂銓律師 被 告 成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劍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 人 施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4月18日下午5時整在民事第一法 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5時在 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