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0-重訴-470-20241129-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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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原 告 廖小妹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被 告 賴張麗霞 訴訟代理人 賴子琴 被 告 張國祥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 告 張欽皇 葉石福 張音雅 張欽治 邱清林 林玟淩 陳文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應  更  正  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即第1頁第31行 面積合計為79.98平方公尺 面積合計為78.98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5項即第2頁第13行 35萬2785元 34萬837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8項即第2頁第21行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及第四項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及第五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7行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原告判決原本即正本第26頁附表三第一列第五欄 核定按年應給付之租金 原告請求按年應給付之租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4欄 79.98(99.9+34.45+10.63=79.98) 78.98(33.9+34.45+10.63=78.98)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8欄第1列 10萬5284元 10萬3968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8欄第2列 7萬3422元 7萬250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8欄第3列 7萬3902元 7萬2978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8欄第4列 10萬0177元 9萬892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5列 合計:35萬2785元 合計:34萬8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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