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0-重訴-616-202410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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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柯政弘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 被 告 柯俊傑 柯俊介 李柯玉枝 柯憶雯 柯明元 柯明宗 柯賜聰 柯賜村 楊瑞東 楊瑞權 楊秀鳳 楊秀敏 楊秀惠 楊秀玲 李若瑾 李若瑜 李碧枝 李碧悦 李淑如 李淑瑛 陳正宗 白陳螺花 吳陳如蘭 陳櫻梅 陳正順 陳如麗 陳明宏 陳秉杉 陳芷柔 陳奕傑 柯弘寓 柯坤樑 莊柯美暖 柯坤田 柯美娟 柯美慧 柯玉嬌 陳淑娥 黃陳淑燕 陳淑凰 陳文裕 陳盺琳 陳聿安 陳韋銘 陳韋豪 陳巧怡 黃馨慧 黃詠彬 黃詠忠 黃淦 磯村德洋(國外公送) 浦上由香(國外公送) 浦上勇太(國外公送) 浦上範子(國外公送) 吳秀珠(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陳榮文(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陳榮慶(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陳美英(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陳褚美蓮(即陳詩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褚美蓮為被告陳詩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詩文於民國113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 褚美蓮,並未拋棄繼承,此有被告陳詩文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繼承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褚美蓮為被告陳詩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