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1-婚-15-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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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邱竑錡律師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兩造婚 後剩餘財產數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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