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1-家繼訴-145-20241021-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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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 原 告 林柏餘 訴訟代理人 江沅臻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劉林素英 林素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林桂華 林桂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瑋伶 被 告 林立祥 林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9月26日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5地號有關 「豐原區」之記載,應更正為「神岡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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