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1-家繼訴-206-20250303-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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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楊清城 黃月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本院卷第159頁收據),惟查原告陳報起 訴利益為122萬7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尚欠939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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