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1-家繼訴-213-2025011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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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張麗娟 被上訴人 張麗婧 張詠堂 張資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 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 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 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 益新臺幣(下同)442萬570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 額總和1326萬1710元×上訴人應繼分1/3=442萬57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萬9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現存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240萬10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866萬3058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1萬1600元 4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2萬元 5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3267元 6 郵局帳戶存款 856元 7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支票存款帳戶存款 1104元 8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活期存款帳戶存款 825元 9 對被告張詠堂之不當得利債權 2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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