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1-家繼訴-53-2024100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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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蔡寬星 被 告 蔡月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章 被 告 蔡月昭 蔡美玉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蔡月里 被 告 汪淑眞 汪世章 汪世能 汪淑華 張蔡豊品 蔡寬池 蔡啓仲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蔡泉 被 告 蔡張足(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智(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宗(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月華(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蔡榮成(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三所示之兩造及被繼承人蔡謝秀英就被繼承人蔡慶坤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兩造就被繼承人蔡謝秀英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遺產, 應依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如附表五所示之兩造就被繼承人蔡謝秀英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8至 23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編號18至23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 如附表六所示之兩造就被繼承人蔡謝秀英所遺如附表二編號24至 26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編號24至26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 如附表七所示之兩造就被繼承人蔡謝秀英所遺如附表二編號27至 28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編號27至28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八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蔡正吉於本件審理中即民國112年6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蔡張足、蔡榮成、蔡榮宗、蔡榮智、蔡月華(下合稱蔡張足等5人),經原告於112年8月22日具狀聲明由渠等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追加被告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等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四第91至93、115至116、119至127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准由渠等承受訴訟。 二、被告汪世章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慶坤、蔡謝秀英為夫妻。被 繼承人蔡慶坤於78年4月5日死亡,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現存遺產未予分割,蔡謝秀英與訴外人蔡村勝、蔡正吉、汪蔡富香、原告、被告蔡泉、蔡寬池、蔡啟仲、張蔡豊品為其繼承人,後汪蔡富香於85年2月4日死亡,其夫汪和雄於108年1月15日死亡,而由被告汪世能、汪淑華、汪淑眞、汪世章(下合稱汪世能等4人)再轉繼承;蔡村勝於86年3月19日死亡,由被告蔡文章再轉繼承;蔡正吉於112年6月3日死亡,由被告蔡張足等5人再轉繼承,被繼承人蔡慶坤之繼承人與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而被繼承人蔡謝秀英於99年5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原告、蔡正吉、被告蔡泉、蔡寬池、蔡啟仲、張蔡豊品、蔡月里、蔡月昭、蔡文章、蔡月玲、蔡美玉、汪世能等4人為其繼承人,後蔡正吉於112年6月3日死亡,由被告蔡張足等5人再轉繼承,被繼承人蔡謝秀英之繼承人與應繼分如附表四至七所示。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及蔡謝秀英就遺產分割方法亦無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蔡月里、蔡月昭、蔡文章、蔡月玲、蔡美玉、汪世能、 汪淑華、汪淑眞、張蔡豊品、蔡泉、蔡寬池、蔡啓仲、蔡張足等5人陳稱:對於被繼承人蔡慶坤之現存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其繼承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蔡謝秀英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其繼承人之應繼分如附表四至七所示均無意見,並同意依照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等語。 三、被告汪世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蔡月里、蔡月昭、蔡文章、蔡月玲、蔡美玉、汪世能、汪淑華、汪淑眞、張蔡豊品、蔡泉、蔡寬池、蔡啓仲、蔡張足等5人所不爭執,而被告汪世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如附表三所示之兩造與蔡謝秀英在分割被繼承人蔡慶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現存遺產前,及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兩造在分割被繼承人蔡謝秀英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前,對各該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渠等既未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前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復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三所示之兩造與蔡謝秀英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各該繼承人應繼分分別詳如附表三至七所示,原告主張應依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案分割,為被告蔡月里、蔡月昭、蔡文章、蔡月玲、蔡美玉、汪世能、汪淑華、汪淑眞、張蔡豊品、蔡泉、蔡寬池、蔡啓仲、蔡張足等5人所同意;而被告蔡張足等5人係再轉繼承蔡正吉對蔡慶坤、蔡謝秀英之應繼分,且渠等已協議僅就蔡正吉遺產中之特定遺產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為分割,業據渠等陳明在卷;另被告汪世能等4人係再轉繼承汪蔡富香、汪和雄對蔡慶坤之應繼分,惟渠等未達成僅就特定遺產為分割之協議,原告亦無從代為請求分割汪蔡富香、汪和雄所遺其餘遺產,是本院審酌前開各該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被告蔡張足等5人前揭協議,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蔡慶坤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現存遺產,及蔡謝秀英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各應按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六、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雖有理由,惟關於分割遺產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依職權諭知如主文第6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一: 編號 遺產 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 由如附表三所示之繼承人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1)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1) 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1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1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1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1) 1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1) 1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1) 1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4分之6) 附表二: 編號 遺產 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由兩造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6分之11) 【繼承蔡慶坤而來】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6分之11) 【繼承蔡慶坤而來】 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1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1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1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6分之11) 【繼承蔡慶坤而來】 1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6分之11) 【繼承蔡慶坤而來】 1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6分之11) 【繼承蔡慶坤而來】 1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1分之1) 【繼承蔡慶坤而來】 1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7分之1) 18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9分之1) 由如附表五所示之繼承人按如附表五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9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6分之1) 20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4分之1) 2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4分之1) 2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6分之1) 2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6分之1) 24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6分之1) 由如附表六所示之繼承人按如附表六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4分之1) 2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6分之1) 27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4分之1) 由如附表七所示之繼承人按如附表七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8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6分之1) 附表三: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被繼承人蔡謝秀英 1/9 被告蔡文章即蔡村勝之繼承人 1/9 被告蔡張足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5 被告蔡榮成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5 被告蔡榮宗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5 被告蔡榮智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5 被告蔡月華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5 原告蔡寬星 1/9 被告蔡泉 1/9 被告蔡寬池 1/9 被告蔡啟仲 1/9 被告汪世能即汪和雄、汪蔡富香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9 被告汪世章即汪和雄、汪蔡富香之繼承人 被告汪淑華即汪和雄、汪蔡富香之繼承人 被告汪淑眞即汪和雄、汪蔡富香之繼承人 被告張蔡豊品 1/9 附表四: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被告蔡文章 1/40 被告蔡月里 1/40 被告蔡月昭 1/40 被告蔡月玲 1/40 被告蔡美玉 1/40 被告蔡張足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0 被告蔡榮成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0 被告蔡榮宗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0 被告蔡榮智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0 被告蔡月華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40 原告蔡寬星 1/8 被告蔡泉 1/8 被告蔡寬池 1/8 被告蔡啟仲 1/8 被告汪世能 1/32 被告汪淑華 1/32 被告汪淑眞 1/32 被告汪世章 1/32 被告張蔡豊品 1/8 附表五: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被告蔡文章 1/40 被告蔡月里 1/40 被告蔡月昭 1/40 被告蔡月玲 1/40 被告蔡美玉 1/40 被告蔡榮智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8 原告蔡寬星 1/8 被告蔡泉 1/8 被告蔡寬池 1/8 被告蔡啟仲 1/8 被告汪世能 1/32 被告汪淑華 1/32 被告汪淑眞 1/32 被告汪世章 1/32 被告張蔡豊品 1/8 附表六: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被告蔡文章 1/40 被告蔡月里 1/40 被告蔡月昭 1/40 被告蔡月玲 1/40 被告蔡美玉 1/40 被告蔡榮成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8 原告蔡寬星 1/8 被告蔡泉 1/8 被告蔡寬池 1/8 被告蔡啟仲 1/8 被告汪世能 1/32 被告汪淑華 1/32 被告汪淑眞 1/32 被告汪世章 1/32 被告張蔡豊品 1/8 附表七: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被告蔡文章 1/40 被告蔡月里 1/40 被告蔡月昭 1/40 被告蔡月玲 1/40 被告蔡美玉 1/40 被告蔡榮宗即蔡正吉之繼承人 1/8 原告蔡寬星 1/8 被告蔡泉 1/8 被告蔡寬池 1/8 被告蔡啟仲 1/8 被告汪世能 1/32 被告汪淑華 1/32 被告汪淑眞 1/32 被告汪世章 1/32 被告張蔡豊品 1/8 附表八: 當事人 分擔比例 蔡文章 110/1000 蔡月里 4/1000 蔡月昭 4/1000 蔡月玲 4/1000 蔡美玉 4/1000 蔡張足 10/1000 蔡榮成 35/1000 蔡榮宗 35/1000 蔡榮智 35/1000 蔡月華 10/1000 蔡寬星 125/1000 蔡泉 125/1000 蔡寬池 125/1000 蔡啟仲 125/1000 汪世能 31/1000 汪淑華 31/1000 汪淑眞 31/1000 汪世章 31/1000 張蔡豊品 12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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