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1-家繼訴-84-2024120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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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張宏 被上訴人 張琴 張翰 張宇 張家源(即張維之承受訴訟人) 張瑛芳(即張維之承受訴訟人) 張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 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 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 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 益新臺幣(下同)564萬452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 額總和3384萬2713元×上訴人應繼分1/6=564萬452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320地號土地 102萬5589元 2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320-9地號土地 9萬3312元 3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5792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 15萬730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48萬600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20萬5200元 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萬5831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號) 64萬6300元 8 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824元 9 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4萬3710元 10 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3萬8765元 11 郵局帳戶存款 66萬5310元 12 郵局帳戶劃撥存款 107元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819元 14 花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7萬7222元 15 花旗商業銀行帳戶外幣活期存款 570萬1916元 16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25萬8083元 17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748元 18 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3863元 19 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外匯存款 1萬3464元 20 臺灣銀行帳戶存款 1957元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90萬6682元 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3元 23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帳戶存款 12萬1853元 24 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5萬1711元 25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9萬8155元 26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23元 27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35元 28 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外匯存款 8元 29 星展商業銀行帳戶外匯存款 3元 3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7533股 10萬3578元 31 東盟通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萬股 23萬5994元 32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6萬8732股 533萬3533元 33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50萬8127股 642萬7806元 34 凱基證券投資 9元 35 編號1至7所示房地自110年4月起至111年1月止之租金收入 106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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