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1-家訴-24-20250204-1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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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劉○庭(原名劉○君)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複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被 告 王○輝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應予改分案 號,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