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1-家財訴-60-20241009-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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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0號 原 告 楊OO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複代理人 張莠茹律師 被 告 鄭OO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10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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