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1-家財訴-94-20250114-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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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6,05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對於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 第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依修正前標準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