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1-建-108-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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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大賦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被 告 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變更聲明暨爭點整理狀、112年8月2日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五)狀送達於被告之送達執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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