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1-建-124-20241021-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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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 告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瑜 被 告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有變更,致其未經合法通知,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