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1-建-124-2025031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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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森記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萬3,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 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 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 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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