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1-建-137-2024121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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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遠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斌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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