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1-建-69-20250225-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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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高興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作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545,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