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1-簡上-398-20250121-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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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追加被告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訴訟代理人 鄭貴虹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1行中關於「編號乙(面積為2.4平方 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面積為2.14平方公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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