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1-訴-1276-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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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羅俊義 羅元宏 被上訴人 林政權 林宏政 林雅惠 林玉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界址(不動產所有權)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9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