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1-訴-152-202502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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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重光 張光歲 張江州 張清欽 張森淼 張景堯 張益碩 張桂碩 王嘉君 張秀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997,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