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權事件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1-訴-2544-20241009-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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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惠德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 告 簡石國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張百勛律師 追加 被告 林進行 訴訟代理人 徐溎嫣律師 陳琮涼律師 追加 被告 古一珠 莊林坤池 林文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組前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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