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1-訴-2566-202410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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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6號 原 告 王宏地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 章弘裕律師 被 告 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王德福 王宏昌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正前),應更正為附表一( 更正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 」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一(更正前):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7.08㎡ ) 土地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被告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1分之3 被告王德福 2分之9 被告王宏昌 2分之9 原告王宏地 2分之9 合 計 1分之1 附表一(更正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7.08㎡ ) 土地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被告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3分之1 被告王德福 9分之2 被告王宏昌 9分之2 原告王宏地 9分之2 合 計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