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1-訴-2804-202501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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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中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對於民國 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7,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 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 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