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1-訴-2919-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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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南俠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礦元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說明民國113年11 月26日民事準備(四)狀原證16所示各工程項目分別係屬兩造承攬契約書之何工程項目(請就契約所附施工圖面指出工程項目之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