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1-訴-3178-20250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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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8號 上 訴 人 鄭林素鐘 被 上訴人 陳國偉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林瑜萱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請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 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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