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1-訴-3361-20241016-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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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61號 抗 告 人 張原維 張郁敏 張郁苑 張瓊璇 張原誠 相 對 人 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701,895元。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99,37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先位聲明為:確認臺 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備位聲明為: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就討論事項「㈡案由: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業經研擬完成,提請認可」所為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製作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關於相對人部分無效,相對人據系爭決議於111年4月12日公告土地分配各項圖冊關於相對人部分亦屬無效。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096號裁定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45號廢棄原裁定,以抗告人本件土地因重劃而變動前後之土地價差,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701,895元。本院第一審判決確認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抗告人原審之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01,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372元。本院於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原裁定,即有未合。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異議,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自為撤銷,並重為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701,895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372元,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26,002元,尚需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9,37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9,37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