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1-訴-3427-20241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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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7號 原 告 郭耀輝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林五爵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確認界址 事件,其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定本件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確認界址事 件已於113年11月4日判決確定,此有上開事件判決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足認該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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