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1-訴-441-20250116-7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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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賴正重 被 上訴人 白金莉 王暐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53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交付之金額13,335元匯票(受 款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人尚應補繳1,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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