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利息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1-重訴更一-2-20250204-2
字號
重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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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 第17號,下稱1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於17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17號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有該事件民國114年1月20 日調解筆錄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依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原告願撤回本件起訴,故兩造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各自具狀撤回本件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同意撤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參照),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