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1-重訴-371-2024102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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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原 告 廖禾豐 廖孟秀 廖孟琴 廖晋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 黃永嘉律師 被 告 蔡榮豐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9號 返還借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